来源《中国环境报》
石化行业作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是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工业行业,长期以来是环境管理的重点。2015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以下简称石化审批原则),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优化,对石化行业环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石化审批原则需与时俱进。为此,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石化审批原则,对进一步统一管理尺度、提升环评管理效能、加强源头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订以推动石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以严格环境管理、提升行业建设发展质量为导向,以协调一致、依法依规、有效指导为原则,根据最新管理要求,调整了项目选址、法规政策、清洁生产等审批原则内容;增加了污染物区域削减管控和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行业排放标准相衔接。
本次修订除增加了三大合成材料外,重点明确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关系,具体涉及名录中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合成材料制造 265 行业中的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由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行业涉及范围较广,为避免引起歧义,特别强调了适用范围与《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衔接关系。这个适用范围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范围也是一致的。
二是推动环境政策落地,完善项目选址要求。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从国家层面推动行业优化布局、集约发展,对于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这些龙头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等有关产业规划。为解决“化工围江”问题,继《长江保护法》提出“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黄河保护法》又提出“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为进一步强化石化建设项目选址方面的风险管控,除保留了原审批原则中入园入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外,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中特别补充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要求,并从宏观尺度提出选址需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进行衔接。对于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从包括地下水的角度提出不得位于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的选址要求。
三是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探索温室气体排放评价。
石化行业作为使用化石燃料的主要行业,属于温室气体排放管控重点行业,并在部分省份进行了建设项目温室气体环评的试点探索。本次修订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于石化行业温室气体评价技术体系尚不完善,缺少准入指标要求等内容,目前主要突出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为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除提出符合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外,还明确了清洁生产水平及能效管控,增加了炼油、乙烯、对二甲苯项目能效满足标杆水平要求,并提出部分鼓励性的减碳措施,如可再生能源资源制氢、二氧化碳制化学品以及高效、低成本的捕集、输送、长期稳定封存等。通过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为后续推动石化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双控”奠定基础。
四是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新增污染物区域削减。
2021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包括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为减轻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本次修订提出石化项目仍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考虑石化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涉及部、省、市多个层级,本次未扩大石化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的管控范围,仍为部省两级审批建设项目,市级审批项目可参照执行。为实现通过建设项目环评降低污染物排放以实现改善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的目标,提高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对纳入削减污染物项目、削减措施的时间及空间来源、与“十四五”期间总量控制管理中重点减排工程的关系进行了明确。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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